外国人就业随着培训和就业制度的变化而变化:行政律师在支持公司和外国人方面的作用。

外国人就业随着培训和就业制度的变化而变化:行政律师在支持公司和外国人方面的作用。

音频描述

计划于 2027 年 4 月 1 日生效。培训和就业系统从 "国际贡献 "转变为 "国际贡献"。在人力资源短缺的领域开发和保障人力资源这是日本的一项重大体制改革,将导致日本明显转向

随着这一新制度的引入,企业(培训和就业实施者)和支持外国人员的组织将承担新的程序和义务。在此,我们将解释行政办公室作为这一复杂系统导航者的重要作用。


目录

1. 了解系统的目标和基本结构

培训和就业制度旨在使外国公民能够在日本工作。3 年其目的是在就业过程中工作并获得特定技能 1 级的技能。

  • 目标: 培训和就业行业部门该项目旨在开发和确保特定技能体系领域(允许员工通过工作获得技能的领域)的人力资源。
  • 流动培训就业(3 年)":外国公民可以通过 "培训就业(3 年)",在更长的时间内 达到技能和日语能力要求。特定技能 1(5 年)向 "新 "系统过渡是可能的。
  • 日语能力:在开始就业前。日语能力相当于 A1 或以上申请人必须通过日语能力测试(如日本语能力测试 N5)或参加同等日语课程。

2. 公司的义务:日益复杂的 "计划审批 "和 "监督 "程序

在新制度下接受外国公民的公司 (培养工作实施者行政办公室负责执行这些规定。繁琐的申请程序来完成手头的任务。

(i) 代表申请人申请批准培训和就业计划。

公司必须为 "每个外国人 "提供培训和就业计划创建一个"-"、外国人培训和就业组织必须获得

  • 生意计划:计划必须包括具体内容,如三年期限、培训目标(工作、技能、日语能力 等)和内容,而且必须具备获得认证的专业知识。
  • 行政律师的作用。培训目标:检查公司制定的培训目标是否符合该系统的认证标准,制定计划并代表公司向该机构提出申请。

(ii) 代表监督支助组织申请许可。

监督机构 "取代传统的 "监督机构"。监督支助组织单纯的老人 "负责审核寄养就业的正确实施。

  • 生意监督支助机构:许可证制度以及颁发许可证的标准将变得更加严格。就获得这些许可的程序和组织结构提供咨询是行政律师的一项重要任务。

3. 制定居住资格和条件,支持外国国民的转移

根据培训和就业制度,如果符合某些要求,外国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就业。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现已得到认可。 这是保护您作为外籍工人权利的一个重要变化。

🔑 调动要求(行政支助领域)。

外籍人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准调职

  • 技能水平: 基本水平测试等。特定技能 1 评估测试申请人必须通过
  • 日语能力: 日语水平相当于 A2 或以上通过日本语能力测试考试(如日本语能力测试 N4)。
  • 生意行政官员:除了协助办理转移后的居留手续外,行政官员还协助外国人本人办理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必要手续。日语能力(相当于 A2)和技能。就东道机构教育系统的发展提出建议,使其能够实现以下目标。

4. 执法时间表:现在做好准备是关键

培训和就业系统2024 年 6 月 21 日法律颁布日期由内阁令在法律颁布之日起三年内指定(法律颁布日期)。2027 年(计划)(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2026 年,监督支持机构的事先许可申请等。是它将开始

对于希望建立监督支持组织的公司和组织而言,即使在法律生效之前,行政律师的专业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以便根据新制度顺利获得许可和认证。


在这一新系统中,行政官员负责培训和保障外籍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顺利办理居留手续以实现以下目标。专家未来,它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

修订《行政法》:明确针对不合格人员的措施并加强处罚力度(涉及第 19 条)。

在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2026 年)生效的《行成师法》修正案中,对限制无资质人员(非行成师)从事行成师工作的规定所做的修改对于保护行成师业和公众极为重要。

1. 明确限制运作的规定

对报酬定义的澄清 在最近的修正案中,对禁止非行政代书人从事行政代书人专有业务(准备提交给公职部门的文件等)的规定(第 19 条)作了如下进一步澄清。修订前 修订后(新法第 19 条第 1 款) 非行政代书人不得从事第 1-2 条规定的工作以获取报酬。非行政代书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第 1-2 条规定的服务以获取报酬。

🔑 增加了 "以任何名义 "的影响和要点。

迄今为止,无保留咨询费"、"会员费"、"指导费"。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有人试图以 "补偿 "的名义为准备文件收受巨额对价,以规避非法行为。修正案明确规定,即使收取的对价不是 "报酬 "形式,只要实质上是对行政工作的补偿,就属于非法的非行政行为。

这一规定使法律更容易、更有把握地打击恶意的无资质商贩,避免公众因不专业或欺诈行为而蒙受不白之冤。

2. 加强处罚和双重处罚规定

在明确工作限制规定的同时,还加强了对无资格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加重了处罚力度:从以前的 "一年以下监禁或 100 万日元以下罚款 "改为 "一年以下监禁或 100 万日元以下罚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罚金增至 150 万欧元(新法第 20 条)。双重处罚:新法对法人实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双重处罚,即不仅违法者(如雇员),法人实体本身也将被处以罚款(新法第 22 条)。

🔑 增强冲击力和点威慑力

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大大增加了无资质经营的风险和威慑力。

打击有组织的恶意交易商

这两项处罚条款的制定将加强对恶意法人和组织有计划地、反复地实施不合格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确保公众的信心。

🛑 原则上禁止注册支助机构编制居留身份申请文件的影响以及法律修正案。

注册支持机构将不再能够为特定技能申请居留身份。

注册支持机构的原始工作范围。
在特定技能系统中,注册支持机构的原始作用是向受托拥有特定技能的组织(受援企业)提供支持。实施特殊技能外国人支持计划"。这就是。这包括入职前指导、协助寻找住房、提供学习日语的机会以及生活方式咨询。

另一方面行政法》第 19 条规定,"准备申请居留资格的文件 "是行政律师或律师的专有业务。它不包括在注册支助机构的任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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